簽訂風險代理協(xié)議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今年4月13日,國家發(fā)改委、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日實施),才正式確認風險收費是律師收費的一種方式,確認風險收費的合法性。但是,風險收費是有限制性條件的,如果觸犯了這些限制性條件,仍然會導致風險收費協(xié)議無效,從而使律師的收費得不到保障。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避免此種情況發(fā)生。
一、注意律師風險收費的告知程序。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律師在與當事人達成風險收費前,有義務告知當事人關于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規(guī)定,當事人知道政府指導價標準后仍然要求律師風險代理的,律師才能與當事人達成風險代理協(xié)議。這里包括有兩層含義:
第一,風險收費方式必須是應當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師提出。該辦法雖然沒有明確這一點,但從行文中“仍然要求”的字眼中完全可以斷定,風險收費必須是首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要求。
第二,當事人提出要求后,律師必須告知當事人政府指導價的規(guī)定,告知后當事人仍然堅持風險收費的,律師才可與當事人協(xié)商風險收費的其他條款。如果當事人宣稱是在不知道、不明確有政府指導價的收費規(guī)定的情況下提出風險收費要求的,而律師又無法舉證已經(jīng)告知當事人政府指導價的規(guī)定,風險收費條款仍然有可能被確認無效。
二、注意禁止采取風險收費方式的案件。
辦法第十一、十二條分別列舉了“不能采取”和“禁止采取”風險收費的案件。如果觸犯這些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無效。
?。ㄒ唬┧念惏讣荒懿扇★L險收費方式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四類案件不能采取風險收費方式: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shù)模?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我們知道,風險收費,在律師附加勝訴收費的條件后,收取的費用往往要比政府指導價高出數(shù)倍,甚至數(shù)十倍,這類性質的案件如果采取風險收費方式,勢必超過當事人所能承擔的能力,甚至有可能使這些弱勢群體因支付律師費而導致雪上加霜,因此不宜采取風險收費方式。
?。ǘ┬淌?、行政、國家賠償案件及群體性訴訟案件不能采取風險收費方式
同時,該辦法第十二條,明文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前三種案件訴訟的本質并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之爭,而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防止無罪人受到追究、守法人受到處罰的一種法律程序;國家賠償案件則是解決錯案依法是否應當?shù)玫絿屹r償、獲得多少賠償?shù)膯栴},而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shù)男再|不同,國家賠償是安慰性質的補償,而非對造成的損失完全賠償。顯然不適宜搞風險收費。至于群體性訴訟案件,出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大局出發(fā),防止社會矛盾激化,也不適宜風險收費。
上述不適宜風險收費的各種訴訟案件,律師不能過分追求經(jīng)濟效益,而只能更注重社會效益。律師所付出的額外勞動,只能從社會效益的角度獲得更多的回報。
?。ㄈ┰诿魑慕癸L險收費的案件中,還須注意兩個問題
1、要注意上述兩類案件,無論是代理哪一方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都不能采取風險收費的方式。
2、群體性案件如何界定?筆者認為可參照司法行政機關近幾年頒布的關于敏感案件的規(guī)定。在界限模糊認定上沒有把握的情況下,最好也不要采取風險收費方式。
三、注意合法規(guī)避風險收費最高比例的規(guī)定。
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卑凑者@一規(guī)定,超出合同約定標的30%的,超出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如果案件確實為疑難案件、工作量確實大,必須超出30%這個界限,可以考慮如下方式:
?。ㄒ唬┰撧k法規(guī)定訴訟“標的”是可以允許雙方約定的。
這意味著:收費標的不一定按照常規(guī)計算方法計算,根據(jù)具體案件的實際,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對標的數(shù)額進行約定,然后按照約定標的的約定比例收取律師費。不過,在實行約定標的的行文中,一定要表述出雙方約定計算標的與通常計算標的方式的不同。
(二)可以采取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合作的方式辦理案件。
代理協(xié)議是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協(xié)議。因此,同一個所不論聘請多少個律師,其風險收費肯定不能超出30%的法定界限。但如果當事人在不同的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分別與不同的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收費協(xié)議,則盡管與每一個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收費數(shù)額不超過30%,但總體上仍然可以超過這一限定。但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的“超標”,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