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產權界定糾紛遇難題國資委可否當被告
1月18日,哈爾濱豐田純牌零件特約經(jīng)銷中心(以下簡稱豐田中心)的負責人,第三次來到了北京,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呈遞行政申訴狀。豐田中心因經(jīng)營了十幾年的資產被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辦公廳界定為國有,從而在哈爾濱市兩級法院的一場財產權糾紛案件中接連敗訴。
豐田中心創(chuàng)建于1992年5月,是由王建斌個人承包的深圳進出口貿易集團機電配件公司商場和哈爾濱機電設備工程公司等4家單位共同投資組建,屬全民與集體所有制聯(lián)營。在經(jīng)營中,與哈爾濱市廣來汽車配件公司(以下簡稱廣來公司)發(fā)生財產權屬糾紛。
2004年12月,廣來公司將豐田中心、哈爾濱市廣進汽車配件經(jīng)銷中心(以下簡稱廣進中心)、哈爾濱廣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下簡稱廣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向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原告廣來公司訴稱,廣來公司名為集體企業(yè),實際上是國有公司,豐田中心是由他們投資的,因而也屬國有企業(yè)。廣進公司、廣豐公司是豐田中心參股的,原告對豐田公司享有財產權,因此也對廣進公司、廣豐公司享有股權。故請求法院判定豐田中心的財產系國有資產,歸屬廣來公司所有。
2005年1月17日,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豐田中心的財產歸屬廣來公司所有。被告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
2005年6月10日,哈爾濱市中院作出終審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在哈爾濱市兩級法院作出的判決認定中,一份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于2003年12月6日所作的關于哈爾濱市廣來汽車配件公司與哈爾濱市豐田純牌零件特約經(jīng)銷中心產權界定意見的函(以下簡稱《產權界定意見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這份《產權界定意見函》界定豐田中心的資產為國有。而豐田中心稱,他們經(jīng)委托律師所查證,國資委產權界定意見函所依據(jù)的證據(jù)竟是一家已不存在的會計師事務所開據(jù)的虛假《審計報告》和據(jù)此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哈爾濱兩級法院均認為,廣來公司與豐田中心的資產爭議已經(jīng)有《產權界定意見函》所確定,對于國資委的《產權界定意見函》,被告應該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解決。
豐田中心認為,《產權界定意見函》嚴重侵犯了其企業(yè)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國資委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產權界定意見函》并附帶要求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對國資委的訴訟,豐田中心碰了釘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以受理,認為本案被起訴人是國資委,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國資委只履行出資人的職責,負責監(jiān)督管理企業(yè)國有資產,并不履行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故國資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國資委作出的函只是一份答復意見,不具有任何行政效力。因此,豐田中心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
豐田中心拿到這份行政裁定書后,要求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2005年11月3日,哈爾濱市中院駁回再審申請。再審意見認為,對于國資委的《產權界定意見函》應該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在《產權界定意見函》沒有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被推翻之前,不予以受理。
哈爾濱兩級法院均認為此案應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而北京市法院卻又不予受理。豐田中心等3家公司一直想弄明白:國資委產權界定的法定程序到底有哪些?《產權界定意見函》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國資委是否可以擔當行政訴訟的被告?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王叢虎認為,《產權界定意見函》實際上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具有可訴性。民事訴訟中被哈爾濱兩級法院采信,已經(jīng)表明了該意見的行政效力。而作為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必須經(jīng)過相對人申請,國資委進行調查、詢問、審查等程序才能作出決定或處理。當涉及到較大爭議或影響力較大時,可以舉行聽證。
專家指出,目前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產權的界定,國有資產的監(jiān)管等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是《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條例》,而這一條例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從1993年,八屆人大著手起草《國有資產法》,到十屆人大再次將該法列入立法規(guī)劃,由于種種原因,這部法律至今難以出臺。因此,對國有資產管理無論從實體還是程序上,都需要從法律上加以完備。
記者崔麗 來源: 人民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