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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這一概念的定義是什么?

http://njchuangji.com 2015年09月19日        

  自“郎顧之爭”,到中國國企“產權改革”應否進行的論戰(zhàn),再到社會各界對改革本身的質疑與辨護,輿論普遍認為中國已經又一次掀起了“路線之爭”。論戰(zhàn)的參與者據(jù)說可分為“反對改革”和“支持改革”的兩大陣營。但即使對論爭主要參與者的文章或講演材料進行詳細的研讀,人們仍然無法在其中發(fā)現(xiàn)對“改革”這一概念的定義。

  前一段時間,各種報刊雜志也發(fā)表了一系列關于改革的文章,文章作者幾乎一致肯定了繼續(xù)改革的必要性,并認為改革引發(fā)的矛盾能夠通過“繼續(xù)深化改革”得到解決。但他們幾乎都沒有對“改革”進行較為明確的定義,更沒有說明,“改革”本身為什么既能引發(fā)矛盾又能解決矛盾。“改革”在中國已經成為最流行的詞語,其使用是如此普遍,人們似乎不用對它進行定義,就已經知道了它的全部含義。

  然而,不論是從認識的角度,還是從辯論的角度,如果缺乏“改革”的定義,人們不可能判斷一項政策或政策的變動是否算得上是改革。如果不首先對“改革”一詞的涵義進行較為清析的界定,爭論的雙方便難以確定對方甚至自己支持或反對的究竟是什么,更不要說最終得出是該支持還是該反對的結論。

  由于爭論涉及的是該不該改革的問題,或者說改革是否可取的問題,因此在對“改革”進行定義時,最應注意的是,該定義的內涵是否會使“改革”作為被定義的對象具備內在的正當性。如果改革僅僅是一個中性的詞語,那它與“改變”并沒有什么區(qū)別,也就沒有內在的正當性,而如果政策的改變并不具有內在的正當性,當然也就不能使不同意政策改變的人失去反對的道義基礎。

  經過二十多年的社會演變,“改革”一詞在中國已經被賦予并最終包含了極強的道德正當性。在爭論中被貼上“反對改革”標簽的一方,自然要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在具體政策的失敗或是政策的某些不良后果受到質疑和批評時,對于政策的維護者來說,最方便的辨護手段就是將批評者的質疑宣稱為對改革本身的質疑。這也必然使爭論一開始就缺乏基本的公平性。在改革的定義含混不清的情況下,支持“改革”的一方無須證明其為之辨護的政策是否屬于改革,但卻可以理直氣壯地指責對方反對改革。但如果長久這樣下去,“改革”一詞在社會演進中逐漸積累的正當性也必將在社會的繼續(xù)演進中逐漸消失。

  有人認為,在“怎樣評價改革”的爭論中,人們更應關注的不是“命題和口號”,而是“背后的利益沖突”。實際上,任何政策的變動都會改變既有的利益格局,從而產生“利益沖突”。撒切爾夫人在英國領導的私有化改革和小泉首相在日本領導郵政改革,都會因觸及既有利益而引發(fā)“利益沖突”,也都有很多人表示反對,但人們的反對意見大都是從知識的層面展開,很少從道德或法律的層面展開。這些改革措施也常常引發(fā)政治爭議,但最終都能通過其本國的政治程序得以平息。在中國,各種改革措施卻經常要受到道義上甚至法律上的的質疑,對爭議的政治介入最多也只能限制爭論的范圍和層次,卻始終無法提供讓人真正信服的政策結論。其實,利益分配格局只是一種客觀狀態(tài),或者說中性的存在,其本身并不包含正當性要素。要想弄清并解決利益分配格局引發(fā)的沖突,我們恰恰要回到“命題和口號”的層面,去發(fā)掘衡量利益格局變動是否正當?shù)囊罁?jù)。

  為了有助于人們認清上述爭論的實質,本文嘗試性地對包含道德正當性的“改革”定義如下:改革是對現(xiàn)狀,往往是對現(xiàn)行政策的改變,進行改變的決定是通過正當和合理的公共選擇而產生的;進行改變的決定不但包含了變化的內容,也包含了改變的進行必須遵循的程序;改變的進行能夠,或者至少在現(xiàn)有的知識基礎上被認為能夠推進社會的整體利益,盡管有少部分人可能會暫時地喪失一定的利益。

  根據(jù)以上并不十分嚴謹?shù)慕缍?,改革至少應包含三個要素,即決策的正當性、程序的預定性以及目標的可取性。對現(xiàn)行政策的任何改變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要素,才可以被稱為改革,因而也具備了道德正當性。改革的決策者和實施者都不應在法律上或道義上受到質疑和指責,即使改革的結果并不盡如人意。但這種意義上的改革仍不是不能質疑或批評的,只不過此時的質疑和批評都應該停留在知識層面上,人們可以就決策所依賴的信息是否準確充分、對最終結果的預測是否嚴謹可靠等問題發(fā)表不同意見。

  在上述三個因素中,決策的正當性(即政策改變的決定是通過正當和合理的公共選擇而產生的)是最重要的因素,其作用在于確保利益相關者都能在某種程度上參與決策。在中國,對改革的質疑似乎更多地是從道德甚至法律的層面進行。其原因有兩種可能,一是質疑者完全是無理取鬧,二是我們的“改革”欠缺使其本身正當化的要素。中國的醫(yī)療改革、高等教育收費改革以及國有企業(yè)產權改革受到如此普遍的質疑,到底是因為很多中國人比日本或英國人更喜歡無理取鬧,還是因為他們的利益深受“改革”的影響,卻幾乎完全無從參與決策呢?那些大膽進行上述“改革”的人,在人們普遍要求進行政府改革時,為什么卻如此猶豫不決呢?

  在關于中國國企改革以及貧富差距的辯論中,“改革”措施的辨護者中包括了一些知名的經濟學家。他們經常表示,改革受到普遍的質疑,中國人特有的仇富心理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在社會科學中,經濟學據(jù)說是最嚴謹?shù)?,但上述經濟學家在宣稱本國人民普遍比別國人民更具備一種惡劣的“仇富心態(tài)”時,并未告訴人們,他們是通過什么研究得出這種要命的結論的。作為經濟學家,不經過嚴格的實證分析,僅根據(jù)“不患寡而患不均”之類的古語就對社會整體心態(tài)作出結論,這很難使人們對中國經濟學的發(fā)展前景持樂觀態(tài)度。

  支持“改革”的經濟學家中還有一個很可怕的傾向,那就是將理論的合理性與政策的科學性混為一談。“公有經濟比私有經濟更有效率”這一經濟學上的結論無疑是中國 “國企改革”的理論前提。盡管新加坡淡馬錫公司的業(yè)績對這一結論提出了實踐上的挑戰(zhàn),本文仍不否認這一結論在多數(shù)情況下的合理性和可信性。但是,這一經濟學上的理論本身并不能成為使中國國有企業(yè)私有化過程正當化的依據(jù)。即使A比B 更能有效地利用B的汽車,我們也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地將汽車的所有權移轉給A。只有通過有B參與的,并且平等、自愿、合法的交易,對汽車所有權進行移轉,我們才能說這一過程是正當?shù)?。而在中國,人們對國企MBO過程的質疑的主要理由便是,國有企業(yè)法律上的產權人——全體民眾——基本上被排除在交易之外,甚至作為民眾代議機構的全國人大基本上都未能通過立法的方式參與其中。

  張維迎曾引用國外的一項研究結論稱,“窮人上不起大學是因為學費太低了”,并以此為中國高等教育費制改革進行辨護。這是一個將理論的合理性與政策的科學性性混為一談的典型例子。一直以來,在我國的大學生中,城市人口(或較富裕家庭子女)的比例遠高于農村人口(或較貧窮家庭子女)比例,而單個大學生的教育成本又高于學生繳納的學費。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的確更多地補貼了較富裕的人,并且這種補貼也的確是不合理的。但這仍不能當然地使提高學費的政策具有了合理性。

  為了改變這種國家補貼不均衡的情況,提高學費可能是必要的,但僅靠提高學費則不一定能改變大學生城鄉(xiāng)比例或富貧比例不均衡的狀況,也不一定能減少國家對富人的教育補貼。如果增加的學費收入用于提高教師待遇從而又增加了教育成本;如果節(jié)省的教育成本不能經過有效的途徑轉變?yōu)閷^貧困大學生的普遍性補貼;如果不能改變基礎教育資源分配的城鄉(xiāng)極度不平衡狀態(tài);如果不能減輕農村過重的基礎教育費用負擔并使大多數(shù)農民子女仍無法完成高中階段的教育;如果不能改變高校招生名額的不合理分配狀況;那么,提高高校收費就不一定能使更高比例的窮人讀上大學,甚至還可能使他們更上不起大學,從而進一步使他們喪失改變命運的最重要、最有效也可能是唯一的途徑。到目前為止,仍沒有人告訴我們,大學里學生城鄉(xiāng)來源比例或貧富比例不合理的情況是否得到了扭轉。

  盡管政策往往離不開理論的指導,但兩者仍有巨大的區(qū)別。任何理論都有其特定的闡述范圍(Realm of a theory),一項理論上的結論也是建立在諸多假設性前提之上的,而實行一項政策的實踐性環(huán)境則是永遠也無法假設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理論假設從而也是不確定的。就理論和政策的關系,我們完全可以說,理論的合理性并不能保證政策的科學性,而政策的失敗也不一定能推翻理論的合理性。正因為如此,我們可以說,一名經濟學家并不應比一個普通人擁有更多的國家經濟政策的決策權,或者進一步說,公共決策過程對政策的正當化作用是理論闡述所不可能替代的。

  如果改革要具備正當性,程序的預定性這一要素也是非常重要的??紤]到改革的執(zhí)行者并不一定是改革的決策者或受益者,這一要素就尤為重要,它可以盡量防止執(zhí)行者僅執(zhí)行政策中容易的或對其有利的方面,而回避困難的或對其不利的方面。一項改革可能包含諸多相互配套的具體措施,某一具體措施的缺失可能會使改革的整體目標無法實現(xiàn),甚至產生完全相反的效果。在高等教育費制改革中,提高收費的措施可能是執(zhí)行得最積極和最全面的,但對貧困學生的資助措施則不一定得到了同樣積極和全面的執(zhí)行。改革的程序預定性要素正是為了盡量避免這種“選擇性執(zhí)行”情況的發(fā)生。

  需要說明的是,改革的目標可取性并非結果的合意性。該要素不是為了保證改革的結果一定是可取的,而是說決策者不能制定明知是缺乏社會可取性的政策。由于一項政策是否可取往往是一種主觀判斷,不同的人也會見仁見智。因此,改革的另外兩個要素,即決策的正當性及程序的預定性就更為重要。這正好契合了一項關于正義的原理,即決定一項制度或政策正當性的“形式性要素”比“實質性要素”更為重要。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如果不同時具備決策的正當性、程序的預定性以及目標的可取性這三個要素,對現(xiàn)行政策的任何改變都不能被稱為改革,人們不但可以從知識層面,也可以從道德甚至法律層面對其進行質疑和批評,即使其最終結果是“好”的也不例外。因為,出于國家的前途乃至命運方面的考慮,我們決不應容許一些掌握著公共權力和資源的人毫無顧忌的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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